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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股东资格问题之探讨

作者:姜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地方经济发展公司股东公司章程

摘要:2006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出台“49条”即《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第14条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经法定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上述人员作为股东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未作规审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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