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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公司法》看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费晓光; 李晓娟人格否认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利益平衡相关利益人二十一世纪放松管制平衡问题司法制度著名学者

摘要: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从颁布的《公司法》来看,应该说这是一次大改,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修大改。这种大改不仅是在条文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根本突破和创新。概括地来说有三个特点:一是鼓励投资;二是放松管制,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它更加重视公司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被忽略了。从这次修改的《公司法》来看利益平衡问题,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著名学者赵旭东说:“这部公司法是二十一世纪最先进的。”本文仅就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谈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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