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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法人制度

作者:胡海涛法人制度经济体制改革经营性职能政策性职能国有企业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企业领域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为建立和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主体体系,传统的国有企业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规模空前的改制运动,该过程籍由对传统集中经济模式下担负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国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解构和重塑为基本逻辑。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并修订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剥离政策性职能,将其改造成为单纯经营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体和法律主体,从而完成了普通企业领域的布局谋篇和制度框架的设计。但是在特殊企业领域乏善可陈,这或许与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泛市场化的思想有着某种联系。人们试图以调整普通商事企业的法律规范去规制特殊企业,其结果只能是使特殊企业处于实质上的脱法状态。由于特殊企业往往担负着提供公共性产品的职能,从而阻滞着普通企业领域的改革,恶化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具体法人制度的缺失。为构建我国经济法律领域的具体法人制度,首先需明了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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