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玮地方保护博弈分析政府采购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经济效益寻租行为采购主体经济学分析
摘要:在政府采购中,除了存在设租者(政府采购主体)和寻租者(供应商)这两种“经济人”的寻租行为以外,作为“经济人”的政府采购主体,在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划分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政绩和本地的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制造地方保护,从而达到本地获益的目的。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竞争力低下,地方保护的现象更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破坏了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充分表明,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要给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不能实施采购市场的地区分割或地方保护。本文对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地方保护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将有助于政府对目前的采购行为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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