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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的法与经济分析

作者:肖辉行使债权人次债务人代位权制度权利人民法院负债经济分析中国

摘要: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四个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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