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书辰; 费淑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国企改革
摘要:本文对截至2007年3月底之前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山东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了影响对价水平的因素。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非流通股比例越高,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补偿水平越高;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公司倾向于支付更高水平的对价;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越高,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越高;成长性好的公司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水平较低;有分红承诺的公司,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水平较低。国有股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顾全大局,较好地处理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为改革的顺利推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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