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强胜企业形态立法企业构成
摘要: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一系列企业立法变革。这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创设了更多的体现企业不同构成的新型企业形态。无论是美国创设的有限责任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还是日本创设的合同公司,它们都看到了这些企业的内部构成需要以一种更新的企业形态加以规范和引导。二是对传统企业形态的变革。无论是古老的合伙制度,还是现代的公司制度,都不再简单地强调其责任的承担,而是在重视其企业构成的基础上强化企业独立主体性和内部关系的和谐,从而鼓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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