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俊瑜经济法体系我国经济法最高立法机关可诉性经济违法行为程序机制部门法经济审判机构行政执法程序直接利害关系
摘要:<正> 程序是法律得以正常运行,权利得以救济的重要保障。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但近年来三大诉讼法的相继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体系改革,使实体经济法缺乏独立的程序机制保障这一问题更加突现出来。经济法程序机制的缺失,使一些经济纠纷面临可诉性问题,也使经济法难以真正形成独立的部门法体系。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经济法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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