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甲庆农业税条例课税对象农业收入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财政转移支付生产经营所得财政体制宏观调
摘要:<正> 目次一、建立农村新税收体系二、建立农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完善农业财政补贴与支持法律制度《农业税条例》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农民从此就"无税收负担",农村成为了"无税区"。首先,从《农业税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看,农业税是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免征或取消农业税也仅局限在农产品的收入所得,并不必然免除或取消农民纳税人在其他农业生产环节的税收,以及其作为消费者或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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