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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藏物与埋藏物及其所有权归属

作者:王明锁埋藏物隐藏物隐埋物原始取得所有权归属

摘要:埋藏物被发现,其所有权归属,自罗马法皆有规定。埋藏物所有权不明者,或归发现人所有,或归发现人与所在土地所有人按比例所有。确定埋藏物之所有权,可续用其物,定分止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之埋藏物、隐藏物,均归国家所有;依《物权法》规定,则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定处理。在编纂民法典已经形成的分编草案稿中,对埋藏物、隐藏物的规定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异常简单粗略。从理论实务和历史现实多方面考察,埋藏物不同于遗失物,当有独立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相似,两者可合称为隐埋物。从所有权归属角度,可视隐埋物之情形,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所有,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其他物之所有人按比例所有,更为科学合理,且对完善我国民商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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