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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间赠与房产规定的冷思考

作者:马佳佳赠与合同夫妻约定财产制物权转移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夫妻间赠与房产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该条司法解释忽视了夫妻赠与合同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区别。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实质上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理应直接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排除《合同法》赠与合同规则的适用。因此,夫妻房产赠与的约定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无需进行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便可直接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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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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