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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的层次界定与国际法的关系——以《美国国家利益报告》为分析蓝本

作者:刘志云国家利益层次界定国际法高级政治低级政治

摘要:国家利益的层次划分与国际法的关系是紧密的。以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的《美国国家利益报告》为分析蓝本,结合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诸如军事、政治等“高级政治”领域,还是诸如经济、环境等“低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的维护与促进,都跟国际法紧密联结在一起。具体地讲,“高级政治”领域达成国际立法的难度更大,但一旦达成,其“权威性”与“合法性”相较于“低级政治”领域的国际立法要高,国家对其更为重视,法律的稳定性也能得到较好维持。相比之下,“低级政治”领域达成国际立法难度较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立法构成“井喷”态势。但相对于“高级政治”领域的国际法,其被违反以及修改、废除的几率更大。究其原因,在于“高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基本属于永久与不可变的领域,而“低级政治”领域的国家利益属于可变以及可分割的性质。因此,不同层次国家利益的特点,决定了相关国际法达成的难度、权威性与正当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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