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长艳拟上市公司公司管理层稳定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发行审核
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从2012年发行审核案例来看,拟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正在成为发审委关注的重点,同业也已有拟上市公司由于存在管理层欠稳定的问题而被否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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