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婧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足完善
摘要:惩罚性赔偿源于英国,为普通法系国家广泛运用.我国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突破性规定,首次确立该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混合性、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等特征,能够起到惩戒、教育加害人,补偿、慰藉受害人,保障社会稳定,提高诉讼积极性等多方面作用.当前,我国完善发展该项制度非常必要,且应在相关配套制度、多领域立法、适用范围等方面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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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视野》(CN:10-105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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