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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秦與漢初時刑罪中的“完”與“刑盡”

作者:陳中龍城旦舂耐罪秦律鬼薪白粲公士具律斬左趾二年律令刑法志笞罪

摘要:前言秦漢時期刑罰輕重之劃分,有以其性質作爲標準者,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的"司"記載云: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1)可知秦律有"刑罪"與"死罪"之刑等。《法律答問》又記: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2)知秦律另有"耐罪"與"貲罪"之分,故秦時刑罰由輕到重至少有貲罪、耐罪、刑罪與死罪四種刑等。在這四種刑等之内,各自又以不同的方式來細分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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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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