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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在留置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作者:林志亮留置措施监察机关监察法调查权权利保障

摘要:留置措施所具有的限制自由时间长、拘留场所封闭性高等特点,使得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不亚于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由于缺乏严密的法律规制,很容易使得办案机关滥用或误用该措施。为了实现宪法的人权保障目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调查权和留置措施的性质,针对留置措施建立及时有效的救济制度,允许律师在调查阶段的介入,强化检察院在调查程序中的法律监督。并通过创设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不同的调查措施,在留置中引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及明确适用留置措施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更好地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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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CN:33-1267/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质量不断提高,转载率大幅提升。本刊主要刊登社会和文学类学科、理、工、农、医、以及相关边缘学科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技术、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与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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