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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定性研究

作者:朱钰婷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合法权利

摘要: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选择维权,一旦掌握不好维权的手段限度,极易导致“敲诈”型“维权”行为的发生而被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型“维权”行为存在着社会危害性、先因性和私力救济性。该类行为的行为人由于合法权益受损,真实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索赔权利,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采用的维权手段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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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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