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我国宪法实施主体的多元化

作者:朱学磊宪法实施实施主体权力主体权利主体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

摘要:我国多数学者秉持的是宪法实施主体一元化的立场。将宪法实施主体限定在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国家机关,必然会遭遇宪法实施动力不足、宪法实施不全面等困境。宪法的本质和目的决定了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动力来源,权力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又导致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多元化是我国宪法实施主体的真实特征。据此,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句关于宪法实施主体的规定,可以分别被归入到国家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的范畴中。只有构建起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良性互动的制度体系,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不竭动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汉学术

《江汉学术》(CN:42-1834/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汉学术》以学术质量为立刊之本,开放创新,广泛吸纳、传播国内外人文科学领域优秀成果,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