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公共理性与公共阐释的有效性

作者:傅永军; 杨东东公共阐释公共理性相互性判准公共性

摘要: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提出要建立当代中国的“公共阐释”理论,他把“公共阐释”视为中国阐释学基本框架的一个核心范畴。是故,公共阐释何以可能的有效性基础遂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罗尔斯有关公共理性有效使用的“相互性判准”中似乎可以获得启发,以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有关“公共理性”的争论作为反思线索,基于程序主义的视角将公共阐释有效性建立在“充分的”和“理性的”两个基本要求之上,唯有如此,公共阐释才能够如张江教授所言,成为具有合理的可公度性、反思性和建构性的阐释模式。正是在此意义上,“相互性判准”赋予公共阐释以自明性的有效性,成为在形式方面建立公共阐释理论的一种基础性建构原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海学刊

《江海学刊》(CN:32-101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海学刊》始终坚持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宣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发表了大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学术理论文章,策划组织过许多重大学术理论问题的讨论,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反响。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