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浩先行调解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调解主体
摘要:先行调解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制度。先行调解包括受理前的调解和受理后立案阶段调解。确立先行调解的意义主要在于立法机关认可了受理前的调解,受理前调解的纠纷仍然应当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于先行调解所处的诉讼阶段,适合调解案件的范围相对较小,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中要求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案件基本上不属于先行调解的范围。受理前的调解可“委托”给附设于法院的人民调解室;由法院进行的调解,应先立案后调解,预立案不宜继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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