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钮菊生 潘晓珍政府社会道德责任内在序列
摘要:基于政府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具体指向和作用方式,可以将政府承担的社会道德责任分为消极社会道德责任、弱意义的积极社会道德责任和强意义的积极社会道德责任三类。政府在具体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时存在着某种“词典式”的优先秩序:消极社会道德责任优先于积极社会道德责任,弱意义的积极社会道德责任优先于强意义的积极社会道德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在承担社会道德责任时,首先应做到不能破坏社会的道德秩序和践踏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准则;其次应满足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和社会良好的道德秩序,在尊重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最后,在满足前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营造良好的道德共同体,改进社会道德秩序,培养个人德性,提升个人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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