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鸿飞行政契约缔结规则履行规则行政政策私法契约社会公益竞争原则行政主体
摘要: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有本质区别,但行政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是否必然排斥私法原理或私法规则?如果不必然排斥,私法规则的适用空间又有多大?对这些问题,国内外学者观点不一.由于行政契约的主体和目的具有特殊性,因而不能毫无保留地适用私法契约的普通规则.那些只能适用于行政契约的专有规则(公法或行政法规则),不能用私法规则替代;对行政契约领域存在的那些公法或行政法未作特殊要求的问题,援用私法规则并不影响行政契约的公法属性,因而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所以,行政契约的缔结应基于公权并合乎公益,行政主体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和竞争原则,行政契约的履行应在强调行政主体特权的同时充分尊重缔约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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