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皮勇 王启欣信息化泄露国家秘密危险犯刑法规制
摘要:信息化环境中,境外情报机构将我国军队、首脑机关、军工科研和制造单位作为网络攻击窃密的重中之重,实施全方位、全天候的网络攻击,导致我国核心国家秘密泄露风险增大。有关人员在接触、管理核心国家秘密过程中,一旦违反保密规定,就会使核心国家秘密处于泄露的危险状态。作为法益保护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刑法应当适当扩张边界范围,将有关人员引起核心国家秘密泄露危险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同时适当追究在保密管理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对核心国家秘密更加周延的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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