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印通 李新天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债权人保护股东有限责任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充实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担保责任,一方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均要承担连带补足责任。传统公司法理论将债权人保护、发起人合伙关系、权利义务统一等作为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基础,值得检讨。作为担保责任的资本充实责任与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地位平等两项基本原则存在严重冲突。我国未来公司立法应当变革资本充实责任,重新定位发起人责任基础,实现从出资担保责任到监查责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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