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知识产权侵权物品“销毁”制度反思

作者:宁立志 李国庆知识产权侵权物品知识产权请求权销毁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摘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销毁”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销毁”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销毁”是作为私权内容得以规定的,其目的是让侵害行为实施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责任。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当正确理解TRIPS协议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出“销毁”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的请求权,并享有请求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自己的权利;第二,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汉论坛

《江汉论坛》(CN:42-101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汉论坛》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与学术理论界同呼吸、共命运,一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参与各个时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致力于推出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学术理论事业、培养和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