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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又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

作者:赵玉奇缓刑考验期限数罪并罚新罪漏罪公安机关居民小区涉案金额盗窃罪

摘要:【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古某(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5日被审判机关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多个居民小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共作案6起,盗窃财物共计7380元。其中,被告人古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事实5起,涉案金额461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事实1起,涉案金额2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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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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