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人大常委会撤职手段与其他解职手段的区别

作者:滕修福人大常委会撤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解职监督方式人民政府

摘要: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淮法治

《江淮法治》(CN:34-12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淮法治》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积极推进机关基础建设。健全了机关办事机构,改善了干部结构;建立了新一届政协之友、政协书画院和文史工作者联谊会;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政协网站和政协局域网,实现了文件网上传输;编印了委员联系手册,方便了委员之间的联系;设立了政协委员网上信箱,为委员议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辟了方便快捷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了与各新闻媒体的联...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