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义务妻子再婚共同生活退休干部经济问题结婚证
摘要:编辑同志:我是位退休干部。6年前,我丧偶后经人介绍,与刚刚离婚的薛某相识,没有多久,她就搬到我家一起生活。之后,我们补办了结婚证。薛某早年下岗,收入很有限,她刚到我家时表现较好,几乎承担了全部家务活。共同生活4年后,我的身体有些问题,但她不断地提出我无法满足她的要求,矛盾逐渐产生,后又因经济问题而加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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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CN:34-120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淮法治》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积极推进机关基础建设。健全了机关办事机构,改善了干部结构;建立了新一届政协之友、政协书画院和文史工作者联谊会;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政协网站和政协局域网,实现了文件网上传输;编印了委员联系手册,方便了委员之间的联系;设立了政协委员网上信箱,为委员议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辟了方便快捷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了与各新闻媒体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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