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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窃铜芯线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余志霞通信电缆电缆线铜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行为直接经济损失电信公司通信中断

摘要:被告汪某、李某、张某三人为窃取含有铜的电缆线,干2007年2月11日、3月5日、3月7日夜间多次盗割通信电缆共计1255米,卖给他人,给电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621.96元,同时导致电话用户通信中断达12小时之久。公安机关以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报捕,侦查终结后,又以汪某等三人犯盗窃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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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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