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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作者:许燕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侦查机关重庆市出租车犯罪事实人民币中文化

摘要:犯罪嫌疑人徐某,男,21岁,初中文化,无业,侦查机关认定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06年5月的一天,徐某在安庆城区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租乘江某驾驶的出租车到重庆市。徐某称到重庆找人,自己身上未带钱,到重庆后由他人付清车费,江某同意并带了两人陪同前往,到重庆后,徐某未能联系到所要找的人,又无钱付车费,无奈之下,徐某只得写下一张欠江某车费4800元的欠条,欠条上注明了徐某的真实姓名及地址,并约定一个星期内还款。江某等人将徐某带回后,徐某到处筹钱,未果。徐某乘机逃走。此外,侦查机关还认定徐某分别在2005年12月及2006年4、5月,3次租乘别人的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均未付钱就逃走,每次的租车费人民币100元左右。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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