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志霞挪用公款罪国有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共犯公司经理企业资金短缺定期存单私营企业主
摘要:行为人甲,某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行为人乙.某国有公司经理,法人代表;行为人丙,某私营企业主。乙丙二人均系甲所在单位业务客户。2005年初,丙因企业资金短缺找到甲,请求帮忙贷一笔款。在丙无法提供担保情况下,甲找到乙.请求乙以该公司存放在该金融机构的存单为丙贷款作质押,乙即擅自做主同意将该公司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单作质押为丙担保贷款,由甲负责操作具体贷款手续.帮助丙贷款35万元。丙获得贷款后至该案案发时.该笔贷款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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