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勤古离婚中国损害赔偿无过错方
摘要:编辑同志:最近,我的丈夫在与我分居两年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以我们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我们离婚。可是,在我们离婚后不久.我却发现在我们分居期间,他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生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可我们已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时,因我不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问题。请问,现在我还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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