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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限度——兼释新刑诉法中的“和解条款”

作者:江国华 向雪宁刑事和解法理限度法律限度条件限度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意味着刑事处分权国家垄断模式的瓦解。但刑事和解须受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之严格拘束,其适用范围、条件等亦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因此,为确保刑事和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中的“和解条款”当遵循从严解释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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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N:42-186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教育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注重报道社会科学研究各领域的新成果、新动向,优先刊发有理论深度和学术创见的文章,是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报道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史学、哲学等学科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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