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波碳市场法治民商法调整行政监管自律管理
摘要:我国碳市场法律治理已经形成了民商法调整、行政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现状。由于碳市场交易产品和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民商事救济无法及时有效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碳市场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和行政授权上存在的缺陷,导致政府对碳市场的监管存在合法性疑问;碳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趋势,产生了碳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消极效果。基于我国碳市场的现实和法治建设需求,在碳市场的法律治理过程中,应在发挥民商法调整、行政监管和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各自优势以及相互协调功能的同时,充实民商法规范中的特殊救济手段,进一步确立行政监管的合法性,完善碳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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