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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行商欠案与鸦片战争前夕的行商体制

作者:吴义雄兴泰行商欠东印度公司广州贸易连带责任制度

摘要:1837年,在广州经营着数额庞大的对外贸易的兴泰行破产,欠下外商债务共240余万元。兴泰行债主(主要为英国散商)向两广总督邓廷桢提出申诉。邓廷桢命行商首领会同英人清理债务,并在长时间的争执后确定了赔偿方案。1842年《南京条约》所规定的中国对英赔款中,即包含了部分兴泰行债务。兴泰行商欠案的发生,除了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外,主要是由1830年代中西贸易关系的变化和行商贸易体制自身的弊端所导致。1834年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结束,使兴泰行这样的小行商失去了一层保护,而东印度公司在此后对广州贸易施加的影响,则恶化了行商的经济处境。兴泰行和其他行商在作为当时进出口贸易之大宗的茶叶贸易和棉花贸易中,由于种种不利因素,也难以取得利润,反而遭受重大损失。在兴泰行商欠案解决过程中复活的行商连带赔偿责任制度,使广州贸易体制陷入进一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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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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