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与问题——基于最高法院裁判的观察

作者:何天文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

摘要: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符合我国主观诉讼为主的行政诉讼法制构造和拓宽原告资格的修法宗旨,为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提供了分析框架。然而最高法院对该理论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不足:忽视了该理论的适用前提和作用范围,在具体操作上尚未形成清晰稳定的思路;作为解释对象的法规范围尚不明确,规范目的的解释过于依赖特别条款的明确规定和笼统的立法目的。为充分发挥保护规范理论扩大权益救济的功能,应明确该理论旨在解决的问题是查明主观公权利,诉请保护之利益的法律属性不明是该理论适用的前提,在具体操作中合理确定保护规范的范围,对规范目的作体系化解释及合宪性考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交大法学

《交大法学》(CN:31-207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大法学》将秉持兼容并包的方针,采取全球越境组稿的方式,特意开拓一片供不同国籍和不同学科的法律家自由进行探索和交流的精神园地,构筑一个有助于互助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