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家勇责任规范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规范竞合统一救济规则
摘要:因同一生活事实引发不同责任规范可得同时适用的责任竞合问题,始终是法律适用上的 难题.从责任原因和受保护客体角度,对责任竞合可作不同界定,并会引致不同的实体和程序效果. 我国现行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规范,应从体系价值的实现角度加以解释对合同预定范围内的风险分 配事项,应贯彻合同责任规范,同时执行具有特殊规范目的之法律规则;对非属合同风险分配的事宜, 则应采纳统一的法定救济标准,不因责任领域的不同归属而作差别对待.除此之外,责任基础区分的 其他实体和程序效果仍可维持,允许请求权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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