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云晋升; 彭诚信动产担保抵押让与担保信托所有权保留
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 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 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 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 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 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 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 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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