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请求权竞合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赵秀举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重复起诉诉讼标的

摘要:在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 第122条以及《 民法总则》 第186条提供了解决方 案,即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避免发生“重复赔偿”.但这仅是一种“此时此地”的解决方案,若从诉 讼法的立场出发,“选择”即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此可能使得避免“重复赔偿”的目的无法实 现.为此,请求权竞合必须借助禁止重复起诉的诉讼制度.为此,有必要协调请求权竞合、禁止重复 起诉以及诉讼标的三者的功能.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交大法学

《交大法学》(CN:31-207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大法学》将秉持兼容并包的方针,采取全球越境组稿的方式,特意开拓一片供不同国籍和不同学科的法律家自由进行探索和交流的精神园地,构筑一个有助于互助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