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红珍比例原则本土化全球化导读联邦宪法18世纪法院裁判行政法
摘要:众所周知,从严格的释义学概念看,〔1〕比例原则是德国法的产物:它发端于18世纪末期的警察行政法领域,率先确立行政法位阶;战后伴随《德国基本法》的制定与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解释适用渐趋发展出宪法位阶,最终成为统摄公法领域的皇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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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CN:31-207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交大法学》将秉持兼容并包的方针,采取全球越境组稿的方式,特意开拓一片供不同国籍和不同学科的法律家自由进行探索和交流的精神园地,构筑一个有助于互助理解、凝聚基本共识的思想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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