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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作者:马新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发展公司人格独立揭开公司面纱经济利益最大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制度

摘要: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或公司成员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勃兴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对于现代企业的发展与完善,减少和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严格坚持公司人格独立、责任有限原则,在强化对公司成员保护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公司人格的滥用、削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当人们在充分追求经济价值时,产权流转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公司法定责任和义务等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现象随之出现。因此,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法律上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西方国家创制了一种既保持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又突破该制度限制的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与公司成员分别独立之人格、令相关股东或公司成员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公司问题”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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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探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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