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出行纠纷先弄清网约平台的法律责任

作者:肖天存民事纠纷法律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承运人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出租汽车经营审判实践营销模式

摘要:从审判实践看,"滴滴"类网约车平台产生的民事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车费纠纷及司机与乘客间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不同的纠纷类型及网约车公司不同的营销模式,会影响到其最终是否担责。以"滴滴"为例。首先,当事人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时,"滴滴"平台公司为适格被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可见,"滴滴"平台作为网络车平台公司,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地位为承运人(顺风车除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检察风云

《检察风云》(CN:31-165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