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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经理“借”客户资金投资获刑

作者:吴珊珊客户资金资金投资理财经理2010年银行账户理财产品人民检察院

摘要:选题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类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印某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利用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约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38万余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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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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