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栋保密协议儿童产品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措施劳动合同终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客户名单犯本竞业限制
摘要:Q:王律师,您好!我司是一家食品公司,做一些儿童食品的研发,我们对于相关食品的配方有着严格的保密措施。去年,外地一家食品公司获悉本司在研发某类儿童产品,为了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方,在明知我司已与一业务骨干签订过保密协议的前提下,仍用高薪挖走了该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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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CN:31-165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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