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晓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属性劳动法适用排除适用
摘要:关于公司高管适用劳动法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公司高管做特殊规定。德日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以从属性作为判定劳动者身份的标准,而美国则在判例中形成了控制性的认定标准。而在我国,德日的从属性标准值得借鉴。以从属性标准以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角度来说,公司高管作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具有合理性。同时,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特殊规则的制度建构中,应贯彻'去强扶弱'的理念,对劳动基准法以及工会法进行排除适用,对解雇保护制度做限制适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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