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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产生的原因——以竞争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视角

作者:向华萍市场竞争秩序垄断反竞争行为公平竞争

摘要:竞争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而传统民商法的失灵就是其中之一。在竞争法诞生之前,反竞争行为主要由民法中的侵权法进行调整,民商法与竞争法有着天然的剪不断的联系。二者之间除了一般认识即关于主体的假设、关于市场整体的假设以及关于市场和政府功能的假设不同之外,二者调整竞争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并且,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特定性、取证的复杂程度均有较大差异。民商法更多的是事后救济,竞争法则比较重视事前干预。关于对竞争法与民商法关系的再认识,可以用一句话总结二者的辩证关系,即竞争法来自于民商法,但又超越了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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