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惠兰惩罚性赔偿个人消费者适用基本权利利益平衡平等主体直接介入特殊性质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不同于民法,也不同于合同法。它所要保护的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的生存权及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各项基本权利,它需要维护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不平等主体的利益平衡,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正是由于《消法》的特殊性质,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目的是保护经济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打击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法经营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合作经济与科技》(CN:13-1296/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合作经济与科技》基本宗旨是:宣传国家政策、普及经济理论、传播经营理念、交流改革经验、开展学术争鸣、推进科技进步、塑造企业形象。本刊倡导高效、诚信、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学术性强、信息量大、刊网互动等特点,努力成为广大读者的良朋益友。
部级期刊
人气 1074712 评论 53
省级期刊
人气 846153 评论 70
人气 807693 评论 68
人气 753472 评论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