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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和发展前瞻

作者:戴瑛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摘要: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海洋遗传资源作为其中的一类,可以存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水体及海床、底土。处于不同空间位置的海洋遗传资源如果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水体、海床与底土界线划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波恩准则》关于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来看,现行国际法框架下针对此问题可以有多种方案,且部分规定存在非适用性的问题。面对未来,需要从海洋遗传资源界定、惠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设计具体制度,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为全人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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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通报

《海洋通报》(CN:12-1076/P)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洋通报》宗旨是坚持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反映现代海洋科技发展的方向与水平,推广科技成果,传播科技信息,团结广大海洋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为繁荣我国的海洋事业服务。刊设有论文与报告、仪器与方法、综述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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