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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作者:丁关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多元

摘要:“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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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淮阴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32-1476/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获奖情况:江苏省一级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执行学术期刊(光盘版)规范优秀期刊;高校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第三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第二届江苏期刊方阵优秀期刊提名奖;第一、二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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