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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之客观界定

作者:丁关良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界定农民集体特殊民事主体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界定是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代表性的8种理论观点综述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客观的评析,结论是8种观点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和不足,不能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或重构的理想选择。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性质应为农民集体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法律应赋予农民集体之特殊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必将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和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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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淮阴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32-1476/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获奖情况:江苏省一级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执行学术期刊(光盘版)规范优秀期刊;高校人文社科学报优秀期刊;第三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第二届江苏期刊方阵优秀期刊提名奖;第一、二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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